发布单位: 日照市 发布日期: 2008/2/15 相关文件:

日照市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使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是以机关青年为主体,在机关业务工作、政务管理、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中,体现了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职业文明,创造了一流工作业绩,发挥了生力军作用的优秀青年集体。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组织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载体,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各单位各部门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在市直机关青年中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目的在于组织和引导机关广大团员青年,进一步树立爱岗敬业意识,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努力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争创一流成绩,展示当代青年的良好精神风貌,提高机关的办公质量和办事效率,推动市直机关“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重在创新,贵在求实,要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要深刻认识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围绕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各单位各部门的实际,将“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与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细化、量化、实化岗位要求,分别确定年度计划和目标,制定出环境建设、服务建设、内部管理、素质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创建措施,广泛开展各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一) 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人员不少于3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要建立“青年文明号”档案,要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计划和目标,有具体的措施和考核制度,有详细准确的创建过程考核记录。

    (三)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能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突出成绩,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或服务规范。青年中有50%以上成为工作骨干。

    (四)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所在单位团组织机构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开展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肯定,受到人民群众和基层的普遍赞誉。

    (五)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其工作环境要整洁卫生、美观大方,在创建活动中要有明显的争创“青年文明号”标志,有条件的单位要公开创建标准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帮扶弱势青少年群体,至少对1名以上下岗失业青年或贫困学生进行资助和扶持,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和更好地接受教育。

第六条  已获得省、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在下年度有条件申报高一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可预先申报高一级“青年文明号”。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  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每两年评选一次,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要结合岗位考核,进行推选,对达到标准的,在本单位认定的同时,对其中优秀的逐级推荐申报。

  第九条  每评选年份的3月份,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集中接受本年度各级“青年文明号”的预先申报。没有参加预先申报的,不能参加“青年文明号”评选。

  第十条  预先申报材料包括《“青年文明号”预先申报书》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直团工委存档,由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先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预先申报书》填写的主要内容

  (一)创建目标。对下年度创建“青年文明号”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级别目标,确立的目标档次分别为市级、省级、国家级。

  (二)年度计划。为实现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各项任务指标或服务工作达到的标准。

  (三)创建措施。为实现创建目标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主要从健全档案,环境建设、服务建设、内部管理、素质教育五个方面制定。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预先申报的内容,切实抓好落实,认真扎实地搞好“青年文明号”的创建工作,争创一流的工作成绩。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评审,由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直属团组织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进行检查验收,评选出符合标准、在市直机关各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由市直机关工委表彰。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奖励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直机关工委每两年对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进行一次发文授牌,并择优推荐参加高一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对“青年文明号”的负责人和青年骨干,应进行重点培养,优先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并列为“推优”工作的推荐对象。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要做到创建活动有计划,有标准,有措施,有考核,有档案。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市直机关各级“青年文明号”动态管理档案,逐步健全和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检查、考核、推荐、命名表彰、奖励、监督的管理运行机制,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直机关各单位、各部门亦应相应建立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的创建活动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悬挂在“青年文明号”集体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已命名的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两年一次考核。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和群众反映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则继续挂牌,不符合标准的当年予以摘牌、撤销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凡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撤销其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称号。

  (一)对限期整改不力,没有明显转变的。

  (二)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出现。

  (三)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投诉,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凡因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如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负责人年龄已经不再符合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有关标准,或集体因实际需要撤销、改组以及变更工作任务,则自动取消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称号,收回牌匾。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直机关团工委,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团组织在本单位推荐申报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作用,严格把关,把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青年集体推荐出来;在具体的创建过程中,要抓住全面提高机关青年整体素质这一核心,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标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加强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依托,推动活动扎实健康地发展。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所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改、变更、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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